證券經理私賣股票
2003年11月至2006年7月間,被告人漆某某擔任江西省世紀證券公司宜豐客戶服務部副經理一職。由于職務便利,被告人可以輕易獲取股民賬戶交易密碼和資金密碼。于是,被告人漆某某將睡眠股民的資金賬戶利用清密和中國銀行卡的無校檢驗性的漏洞,把受害人熊某、馮某等51戶股民股票部分或全部拋出,所獲65。282萬元全部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案發(fā)后,被告人漆某某逃匿并將贓款揮霍一空。該案系迄今為止全國最大的私賣股票案。
職務侵占罪的刑事責任
江西省宜豐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漆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客戶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鑒于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盡力退賠贓款5萬元,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2007年7月11日,法院以犯職務侵占罪判處被告人漆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