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搶銀行實施爆炸
2006年4月起,被告人潘某某單獨或伙同被告人何某、糜某多次到安徽省滁州市進行踩點,欲搶劫當?shù)劂y行機構(gòu)。在鎖定目標為安徽省滁州市工商銀行瑯琊支行南橋分理處后,三名被告人準備了“八斤高升”大爆竹、鋼管、電動車等作案工具,等待最佳時機。2007年1月28日,被告人潘某某伙同被告人曹某某攜帶罪案工具,再次來到作案地點附近,趁銀行運鈔車剛剛離開,員工準備營業(yè)之時,伺機點燃炸藥。爆炸后,被告人潘某某、曹某某沖進營業(yè)大廳,火速搶走227210.90元的銀行送款包。該次爆炸,造成銀行2名工作人員輕傷。案發(fā)后,被告人潘某某、何某等四人將贓款分配,其中,被告人曹某某獲利11。8萬元、何某1。3萬元。此外,被告人潘某某在1996年、2006年間分別單獨或伙同他人,搶劫安徽省安慶市人民東路郵政儲蓄所等金融機構(gòu)共計21.9萬;2000年初,被告人潘某某還伙同被告人曹某某密謀盜竊汽車。這起安徽省滁州市“1·28”銀行爆炸搶劫案在當?shù)匾饛娏谊P(guān)注,社會反響極大。
搶劫罪如何量刑
2007年7月12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潘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以犯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曹某某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分別判處被告人何某、糜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年,并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