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怎么量刑
2011年8月28日凌晨2時許,肖某財、肖某明、肖某柱及“阿兵”(另案處理)一起商量弄點錢花,期間有人提議搶劫加油站的想法得到一致同意。四人隨即分工準備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加油站,肖某財把風,其余三人蒙面持獵槍和刀進入加油站,僅有的一名值班人員不敢反抗,三人搶得現(xiàn)金3200余元。另查,肖某財等四人用相同方式搶劫一商場,獲得財物共計18000余元。
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肖某財、肖某明、李某偉無視國家法律,以持槍威脅的手段搶劫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共同觸犯了刑法,均構成搶劫罪。鑒于被告肖某明、李某偉、肖某柱在犯罪后,尚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
故法院依法以搶劫罪判處肖某財、肖某明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李某偉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肖某柱有期徒刑八年,均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