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辦理注冊商標為名詐騙
2009年3月,被告人周某開始代理銷售王某公司生產的飲料,后得知王某欲為其公司的八寶粥飲料申請注冊商標。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周某遂讓被告人房某冒充中組部領導的秘書,并于2009年6月27日晚介紹房某與王某認識。席間,房某表示可以幫助王某七日內辦好注冊商標事宜,同時向王某索要“好處費”80萬元。
2009年6月29日至7月7日,被告人周某和房某以幫助辦理注冊商標為名騙取王某現金共計76萬元。錢款到手后,被告人周某分給房某現金1萬元,并花費24萬元買了一輛小轎車。隨后,被告人周某謊稱自己得了癌癥,并對王某的電話一概拒接。感覺上當的王某遂向公安機關報警。很快,被告人周某和房某被抓獲歸案,并在周某的銀行卡內繳獲贓款40余萬元。
犯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周某伙同房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民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均應懲處。房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紤]到周某的認罪態(tài)度及退贓等情節(jié),可對周某從輕處罰。
因此,一中院終審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1年;判處被告人房某有期徒刑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