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抵押騙現(xiàn)用于揮霍
2009年3月28日,被告人十堰市押運公司保安徐某從鄭某一輛黑色奇瑞牌轎車。后經(jīng)與被告人馬某合謀,二被告人于2009年4月17日,冒充車主將該車抵押給被害人韓某,騙得現(xiàn)金2。4萬元用于揮霍。此后,二被告人又以同樣方法,先后從王某、全某處租得汽車,抵押給被害人韓某和趙某,共得現(xiàn)金4萬元。2009年6月14日,被告人馬某又單獨作案,以同樣方法從趙某處騙得現(xiàn)金2萬元。
此外,被告人徐某還曾冒充押運公司辦公室人員,以對外招待為名從被害人劉某處騙得香煙、白酒和鞭炮,共價值36萬余元,用于揮霍。案發(fā)后,二被告人被十堰市張灣區(qū)公安局依法逮捕,被告人馬某的親屬將贓款退給被害人,并將抵押車輛分別還給車主,被告人徐某的贓款已被揮霍無法追還。
詐騙罪怎么判刑
二被告人被以詐騙罪提起公訴。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為,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徐某詐騙金額巨大,馬某在犯罪中起作用較小,且積極退還贓款。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2年,罰金1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