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盜竊如何量刑
何某華等10人盜竊團伙成員均為初中和小學文化的農(nóng)民。2007年5月4日,何某華與何某榮在貴州省習水縣寨壩鎮(zhèn)劉某家辦完喪事后入戶竊得現(xiàn)金18000元,便將日后盜竊目標鎖定在辦紅白喜事的農(nóng)戶。此后,該團伙在重慶綦江、江津、永川、合川、潼南、銅梁、大足以及貴州、四川等地,分工配合,踩點后電話聯(lián)系,趁著辦事主人夜晚酒醉疲憊休息之時,采用撬門拗窗、薄片開鎖、墻壁打洞、攀爬窗戶等方法瘋狂偷盜89起,盜竊現(xiàn)金和物品價值30余萬元。其中,何某華作案53起,盜竊金額達133820元;何某榮作案47起,盜竊金額189850元;何某州作案35起,盜竊金額158050元,周某堂作案25起,盜竊金額48600元;蔣某學作案22起,盜竊金額75300元;周某福作案13起,竊盜金額26000元;彭某全作案6起,盜竊金額14300元。2011年3月17日,公安機關將準備再次作案的何某華、何某榮等人抓獲。
重慶市綦江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何某華、何某榮、何某州等人盜竊團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單獨或伙同他人以秘密手段入戶盜竊私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團伙成員長期糾集在一起,以辦紅白喜事的人家作為對象,入室、流竄作案,社會危害性較大,酌情從重處罰。何某華等8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本案系共同犯罪,參與盜竊的被告人依不同的分工共同配合完成盜竊,且竊盜得的財物均分,地位和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按各被告人在其所參與的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區(qū)別進行量刑。
最終,法院依法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何某榮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何某華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判處被告人何某州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蔣某學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周某堂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周某福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萬五千元;被告人彭某全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系累犯,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綦某元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首犯,且已將所分贓款退還被害人,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判處被告人趙某學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月,并處罰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