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團伙盜竊電纜并銷贓
從2009年至2010年,李先華伙同莫永平、楊長均、沈建平、黃隆勝、秦天智等人駕駛自己的汽車先后在重慶市、湖北省利川市等30多個縣市的高速公路或者街道上盜竊價值579471.40元的路燈電纜線24次。其中在2010年5月底某日,秦天智邀彭科到湖北省利川市運貨,并于次日凌晨返回重慶,在渝利高速利川市境內汪營收費站附近,李先華、莫永平、楊長均、秦天智、萬應華在彭科的貨車上裝載盜竊得來的價值54351元的興樂牌VV-4*16型電纜線1710米、興樂牌VV-4*25型電纜線135米,后彭科在明知該電纜線是贓物的情況下,仍用其貨車將贓物運至姜國桃處銷贓,并分得贓款3000元。
2010年8月23日,彭科到公安機關自首。該盜竊團伙中,李先華作案24起,涉案金額579471.40元,莫永平作案19起,涉案金額498931.40元,楊長均作案18起,涉案金額486144.40元,沈建平作案3起,涉案金額121890元,黃隆勝作案2起,涉案金額115506.20元,秦天智作案1起,涉案金額54351元。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盜竊公共財物怎么處罰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先華、莫永平、楊長均、沈建平、黃隆勝、秦天智采取破壞性手段盜竊公共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彭科明知是犯罪的贓物而予以轉移,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李先華、莫永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對于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楊長均、沈建平、黃隆勝、秦天智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彭科犯罪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2011年10月10日,法院一審判處犯盜竊罪的主犯李先華、莫永平各有期徒刑十五年,各并處罰金5000元:判處犯盜竊罪的從犯楊長均、秦天智、黃隆勝、沈建平分別判處十年至十四年零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各并處罰金3000至5000元:對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被告人彭科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老虎鉗一把,電壓測試儀一臺,工具刀一把,現(xiàn)代牌越野車渝A3D396一臺,手機二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沈建平贓款5萬元予以追繳,其余所盜竊贓物及銷贓所得贓款繼續(xù)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