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功宴上白水代五糧液
2008年3月,被告人李建以北京市誠達基業(y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名義招攬被告人王剛、張先影、李金廷、付智為公司業(yè)務員,并指使他們到外地聯(lián)系業(yè)務,以購買被害人產品為由,邀請被害人到北京簽訂虛假的大額購貨合同。等被害人到北京后,便邀請被害人到海淀區(qū)向陽屯食村吃慶功宴,在就餐過程中,他們利用事先聯(lián)系好的被告人陽屯食村主管王秀華、向陽屯食村服務員王亞娟和向陽屯食村采購員張效文,向被害人出售五糧液酒(以金六福酒或白水冒充)。據調查在就餐過程中向被害人所出示的酒水單價格也是他們虛構的高價單。待慶功宴結束后,王秀華又會把所被害人支付的購買煙酒費用返給李建。李建又會將這些費用與業(yè)務員平分。2008年3月至6月間,8位被告以同樣手段先后詐騙被害人陳女士等4人的錢財共計人民幣4萬余元。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
詐騙罪如何量刑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建、王剛、李金廷、張先影、付智、王秀華、張效文、王亞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李建、王剛、李金廷、張先影、王秀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付智、張效文、王亞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并結合被告人付智在犯罪后有主動告知被害人真相的悔罪表現(xiàn),且當庭認罪態(tài)度較好,以及被告人張效文、王亞娟當庭自愿認罪,后又退賠部分贓款,故法院對該三被告人依法從輕處罰。另外,鑒于被告人王秀華、張效文、王亞娟均系向陽屯食村的員工,在本案中獲利較小,而其三人參與犯罪的方式與被告人李建等直接與被害人接觸,騙取被害人信任,進而騙取錢財?shù)男袨榇_有區(qū)別,人身危險性也較小,并結合三被告人當庭認罪,后又退賠贓款的表現(xiàn),對其三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故對其三人依法宣告緩刑。
法院判決被告李建、王剛、李金廷、張先影、付智、王秀華、張效文、王亞娟構成詐騙罪,分別判處9個月至1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王秀華、張效文、王亞娟等3人分別被判處了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