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車上飛檐走壁盜竊
被告人潘某伙同其他幾名同案犯,經(jīng)過踩點后,于2004年4月10日晚,攜帶作案工具,爬上一輛正在行進中的列車。潘某等人系著安全帶、抓著尼龍繩,從列車頂部爬到列車門口,打開車門后,將列車車廂內(nèi)的汽車配件、洗發(fā)液、普利特藥品等物品搬運出列車,推入鐵路沿線上,共盜走物品價值47000余元。隨后,潘某等人跳下車收拾贓物,后來潘某的同案犯被抓獲歸案,潘某潛逃,直到2011年8月份被抓獲歸案。
盜竊罪如何認定
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盜竊鐵路運輸物資,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經(jīng)能夠構成盜竊罪,應依法予以懲處。潘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
據(jù)此,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