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貪污禮物犯罪與貪污犯罪區(qū)別
《刑法》第394條規(guī)定的貪污禮物犯罪與普通貪污犯罪在本質上是相同的,都是國家工作人員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但二者又有區(qū)別:
(一)從行為特征上看,普通貪污犯罪是積極的作為犯罪,是行為人采用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積極地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而貪污禮物犯罪是一種消極的不作為犯罪,表現(xiàn)為行為人不依法將應當交公的禮物交公。
(二)從犯罪的主觀故意上看,雖然二者都表現(xiàn)為故意非法占有國家財產,但貪污禮物犯罪主觀故意的認定偏重于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行為人明知禮物是在對外交往中接受的;二是對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是有時間限制的,并非從剛接受該上交的禮物當時或僅過了很短時間沒上交就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超過了國家規(guī)定的時間而沒有按照要求向有關部門登記上交或有這樣的意思表示;三是占有接受的禮物不受禮物放置地點的限制,無論是將禮物轉移走或是拿回家,還是放置在辦公處或其他公共地點,只要明知是在對外交往中接受的應當交公的禮物即可。
(三)兩者犯罪數(shù)額計算的起點不同。普通貪污犯罪的構成,在每一次貪污的數(shù)額上沒有限制,即不管行為人每次貪污多少,只要數(shù)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即可定罪;而貪污禮物犯罪則不同,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接受的禮物在200元以上的才應當交公,因此貪污禮物犯罪的貪污數(shù)額是以每件禮物價值超過200元以上才開始按貪污累計。
二、如何證明貪污禮物犯罪?
司法實踐中認定貪污禮物犯罪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必須有在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的事實。這類證據(jù)主要包括禮物的實物證據(jù)、外事活動記錄、在場經(jīng)手人或其他見證人的證言等。
(二)應當有收受禮物活動屬于對外交往范疇之內的相關證據(jù)。這里既包括官方安排的出訪、來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也包括出訪、來訪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對外交往活動,如私下與外賓、外商的公務交往活動等,但必須排除親屬、故舊等正常的私人友情交往。
(三)必須有認定貪污禮物的價值的有效證據(jù),如經(jīng)官方認可的鑒定機構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作價鑒定或權威部門出具的相關價值證明。
(四)必須有行為人將禮物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方面的證據(jù)。這類證據(jù)通常少有直接證據(jù),往往通過有關禮物處理的客觀行為體現(xiàn)出來的。如將禮物拿回家或放置于自己能夠控制之處,或者讓他人轉移,或作其他非法處分,或長期由個人控制而不告知禮物管理部門等??傊仨氂兄苯踊蜷g接證據(jù)證明行為人故意沒有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時間將禮物登記上交。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關于貪污禮物犯罪證據(jù)的收集和使用,不應過分注重送禮人員關于送禮經(jīng)過方面的證據(jù)。這主要因為按照國際慣例,在對外交往過程中,雙方互贈禮物是無可非議的外交禮節(jié),象征兩國人民之間的友誼,因此送禮與收禮的行為都是合法的。但行為人接受禮物是代表國家接受的,因此未按國家規(guī)定上交才構成貪污罪。另外,還要注意在收集和運用證據(jù)方面,將貪污禮物犯罪與行受賄犯罪區(qū)別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