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濫用職權罪?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實踐中如何認定濫用職權罪?
實踐中,正確認定濫用職權罪一般是從構成濫用職權罪的四個犯罪要件來看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顒?。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致使國家機
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顒印1咀锴址傅膶ο罂梢允枪藏敭a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否則,一般不構成濫用職權罪,而是屬于一般工作上的錯誤問題的,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濫用職權,是指不法行使職務上的權限的行為,即就形式上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職 務權限的事項,以不當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實施違反職務行為宗旨的活動。濫用職權的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以下幾種情況:
1、超越職權,擅自決定或處理沒有具體決定、處理權限的事項;
2、玩弄職權,隨心所欲地對事項作出決定或者處理;
3、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說任意放棄職責;四是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
濫用職權的行為,必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時,才構成犯罪。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物質性損失一般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是確認濫用職權犯罪行為的重要依據;非物質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等。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司法實踐和有關規(guī)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并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范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發(fā)生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從司法實踐來看,對危害結果持間接故意的情況比較多見。至于行為人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濫用職權,還是為了他人利益濫用職權,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以上就是關于濫用職權罪的概念,以及如何認定濫用職權罪的簡單介紹。要判斷行為人實施的濫用職權的行為是否會構成濫用職權罪,主要是從構成濫用職權罪的四個犯罪要件來看的,如果有一個犯罪要件不符合,就不能成立濫用職權罪,而僅是一般的違法違紀行為。因此要準確把握濫用職權罪的罪與非罪的界限,在這方面您就可以尋求刑事方面的專業(yè)律師。律師畢竟有著多年的實踐經驗,能夠準確劃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法律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