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功行為能否認定為立功
所謂買功行為,是指行為人以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財物為對價,換得他人掌握的其他人的犯罪事實的信息,并將其提供給司法機關的行為。對買功行為,能否認定為自首,處理時意見也不統(tǒng)一。
買功行為,能否認定為立功,不能一概而論,而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特別要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把握。
首先,要看行為人提供給司法機關的他人的犯罪事實的信息或破案線索是否真實有效。只要其所提供的信息或線索是真實的,則其行為就具備了立功的實質條件,一般情況下可以認定為立功。
至于該信息或線索是否直接來源其本人還是其親屬、朋友、辯護人所提供的,是他人無償提供的還是有償提供的,均不應影響立功的認定。
其次,要看買功行為有無違反法律規(guī)定。
如果行為人教唆、引誘、威脅他人實施犯罪行為,然后將其所掌握的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告發(fā)的,或者行為人向國家公職人員收買后者所掌握的他人犯罪事實的信息或線索的,由于這些行為本身已經(jīng)是違法犯罪行為,而“不應讓任何人從其違法犯罪行為中獲益”是一個基本的法理,因而,對這種行為,當然,不能認定為立功。
相反,如果行為人是向一般的社會公民或者其他罪犯收買他人所掌握的犯罪事實的信息或線索,也未采取不正當手段,則這種行為并未違法,甚至在道德評價上也是中性的,我們就沒有理由不將這種向司法機關主動提供所獲的信息或線索的行為認定為立功。
二、如何才能被認定為立功
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
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xiàn)。
據(jù)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應當指明具體犯罪事實;據(jù)以立功的線索或者協(xié)助行為對于偵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實際作用。
犯罪分子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時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fā)的犯罪事實與查實的犯罪事實不具有關聯(lián)性的;提供的線索或者協(xié)助行為對于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xiàn)。
犯罪分子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重要線索的,必須經(jīng)查證屬實,才能認定為立功。
審查是否構成立功,不僅要審查辦案機關的說明材料,還要審查有關事實和證據(jù)以及與案件定性處罰相關的法律文書,如立案決定書、逮捕決定書、偵查終結報告、起訴意見書、起訴書或者判決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