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壞電力設備罪該如何認定
破壞電力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對象是正在使用的電力設備,包括用來發(fā)電、供電的公共設備,如電廠、變壓器、輸電設備等。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毀壞、拆卸、割斷等等。對于破壞電力設備罪的認定,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
(一)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等的區(qū)別
破壞電力設備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等的區(qū)別構成本罪的破壞行為除一般破壞手 被歹徒割斷的電纜線段外,亦可以使用放火、爆炸等方式進行。此時,由于本罪屬特別法條,根據(jù)特別法條優(yōu)于普通法條的規(guī)則,應當以本罪治罪,而不適用放火罪、爆炸罪等定罪量刑。
(二)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破壞電力設備罪與盜竊罪的界限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危害么共安全的,應當以本罪論處。如果不能危及公共安全,則應以盜竊罪論處。
(三) 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qū)分
要認定某一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是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還是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要是看被破壞的電力設備是否處于正在使用中,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破壞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如驗收完畢、已交付使用的發(fā)電設備、供電設備、變電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則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
如果行為人破壞的電力設備不是正在使用中,如庫存的電力設備、廢棄不用的電力設備、生產過程中的電力設備或修理過程中的電力設備,則不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因為這些電力設備不是正在使用中,因而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只是造成財產毀損,侵犯財產的所有權。
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jù)本法第118條規(guī)定,犯本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上規(guī)定的電力設備主要有:
(一)發(fā)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的設施。
(二)發(fā)電廠、變電站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儲灰場、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道路、橋梁、碼頭、燃料裝卸設施、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水力發(fā)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間的通信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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