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生產偽劣假藥牟暴利
2008年10月至2010年11月,被告人胡某非法生產、銷售“精華潔癬寧”、“活胰糖平膠囊”等治療牛皮癬、糖尿病的藥物,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66.9萬余元。另外,被告人胡某還指使華某(另案處理)生產“精華潔癬寧”、“化癬康”等藥物,銷售非法獲利人民幣8.7萬余元,且華某還與被告人肖某共同生產上述藥物。2008年2月至2010年11月,在明知華某等人銷售的“精華潔癬寧”、“化癬康”等藥物系假藥的情況下,被告人周某仍采購并銷售,非法獲利人民幣188.5萬余元。2010年1月至2010年11月,被告人周某、胡某以薛某(另案處理)的名義成立北京盛金順通商貿有限公司制售假藥,并提供取貨、辦理郵遞、代收貨款等業(yè)務非法獲利人民幣585.5萬余元,非法生產銷售“本草降糖膠囊”等藥銷售金額達人民幣32.2萬余元,而員工被告人李某、紀某、劉某明知北京盛金順通商貿有限公司銷售假藥仍實施幫助。另外,被告人謝某、倪某非法生產并通過北京盛金順通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百草降壓膠囊”、“祛風活骨王”等藥品。經鑒定,上述藥品均為假藥。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怎么判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王某、羅某、謝某、倪某生產、銷售假藥,其中,胡某銷售金額達661.1萬元,王某、羅某銷售金額達32.2萬余元,其行為均已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應以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被告人周某、李某、劉某、紀某明知是假藥予以銷售,其中周某銷售金額達774萬余元,李某、劉某、紀某銷售金額達585.5萬余元,其行為均已同時構成銷售假藥罪和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應以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被告人肖某生產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其行為構成生產假藥罪。被告人胡某、周某、李某、紀某、劉某構成共同犯罪,其中胡某、周某系主犯,李某、紀某、劉某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紀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最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胡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被告人周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被告人李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被告人劉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被告人紀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王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羅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萬元;被告人謝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被告人倪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肖某犯生產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扣押的作案工具、贓款及贓物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