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法院的級別管轄
法院的級別管轄是要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quán)限。在我國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級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二、各級法院管轄案件的范圍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ㄗ灾螀^(qū)、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fù)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上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yīng)當向下級人民法院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基層人民法院對于認為案情重大、復(fù)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應(yīng)當經(jīng)合議庭報請院長決定后,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yīng)當在接到移送申請十日內(nèi)作出決定。
中級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應(yīng)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該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yīng)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鶎尤嗣穹ㄔ航拥缴霞壢嗣穹ㄔ和庖扑蜎Q定書后,應(yīng)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并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