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資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集資詐騙罪的追訴標準是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集資詐騙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的。所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募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等手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2、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對于實施上述非法集資的行為之一,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二、集資詐騙罪該如何量刑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數額較大:個人數額十萬以上,單位數額五十萬元以上;
2、數額巨大:個人數額二十萬以上,單位數額五十萬元以上;
3、數額特別巨大:個人數額一百萬元以上,單位數額二百五十萬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