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條件如下:
1、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
2、行為人進行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
3、行為人主觀上出于故意,即有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以騙取財物的目的。這是區(qū)分信用卡詐騙罪與一般由于過失或者其他原因錯誤使用信用卡的違法行為的重要界限。
二、哪些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行為注意有以下幾種:
1、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具體是指使用因法定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如使用超過有效期限而失效的信用卡;使用已掛失的信用卡等。
2、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這里所說的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是指用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在銀行或者自動柜員機上支取現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進行支付結算的各種服務,如購買飛機票、車船票、支付賓館、飯店的住宿費、餐費等。
3、冒用他人信用卡。這主要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
如使用撿得的信用卡的;未經持卡人同意,使用為持卡人代為保管的信用卡進行消費等情況。信用卡必須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是各國普遍遵循的一項原則,因為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本人在銀行信用卡賬戶上的資金作為支付保證的,如果任何人都可任意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就會使持卡人本人的資金置于很大的風險之中,隨時都有可能受到損失而得不到任何保護,同時也會給發(fā)卡銀行帶來風險。因此我國各信用卡發(fā)卡銀行都明確規(guī)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
實踐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將自己的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如借給自己的親屬、朋友等。在表現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這種冒用行為是經持卡人同意的,雖然這種行為違反了信用卡使用規(guī)定,但使用人在主觀上并不具有利用信用卡詐騙財物的目的,因此,不構成犯罪。
4、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這里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