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取保候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取保候審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擔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偵查和審判,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這種強制措施不但可以不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能夠照顧家庭或者從事原來的工作和勞動,為社會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們感到國家和社會對他們的關懷,還可以減少國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費用等項開支,從而減輕羈押場所的工作壓力。在取保候審中,保證人必須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被取保候審后,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和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