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不能適用緩刑的情形
對下列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
(一)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xiàn)的;
(三)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jié)惡劣,或者將贓款用于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四)屬于共同犯罪中情節(jié)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
(五)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六)犯罪涉及的財物屬于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jié)嚴重的。
二、貪污罪判死刑的情形
刑法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上這樣規(guī)定:“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睆倪@里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判處死刑的起點是10萬以上,但這只是其中的一個條件,不是判處死刑的唯一條件?;蛟S數額巨大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情節(jié)特別嚴重,但也只是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一個衡量標準。因而,我們有時候不能把數額絕對化而對被告人不公平。
貪污十萬元以上就可以判處死刑,彈性太大。有的人因貪污10萬就被判死刑,而在全國,貪污幾百萬被判有期徒刑的也大有人在??梢?,這一條款的規(guī)定,對于打擊貪污犯罪不利,對法院量刑不利,對檢察機關監(jiān)督法院審判不利。
判處死刑的主要情形可這樣規(guī)定:“一是個人貪污扶貧、救濟款等特定款物,數額在20萬元以上,造成30名以上群眾生活困難的;
二是個人貪污30萬元以上,導致國有企業(yè)倒閉或職工群體進京上訪的;
三是個人貪污數額在50萬元以上,用于賭博或其它犯罪活動的;
四是個人貪污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處死刑;
五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應適用死刑的其他情形?!?/p>
如果沒有“造成30名以上群眾生活困難的、導致國有企業(yè)倒閉或職工群體進京上訪的、用于賭博或其它犯罪活動的”的情形,可以宣告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對于死刑嚴格掌握,但又講求死刑法定。刑法沒有規(guī)定的,經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也可以適用死刑。一旦批準,今后就應將這種情形作為法定的死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