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是否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認定具體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要看它是否符合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犯罪構成要件,還要注意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等容易混淆的罪刑進行區(qū)分。
(一)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本罪的對象是農用地資源。
我國《憲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行政性管理法規(guī)對關農用地的使用作出了規(guī)定。
農用地資源分為已開墾的已農用地和尚未開發(fā)利用的后備農用地。已開墾的農用地包括熟地、當年新開荒地、連續(xù)撂荒未滿3年的農用地、當年的休閑地、以種植農作物為主并附帶其他作物的土地和沿海沿湖地區(qū)圍墾利用的海涂湖田等。根據1998年12月27日《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0條對屬于基本農田所包含的農用地范圍分別是: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農用地;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農用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蔬菜生產基地;農業(yè)科研、教學實驗田。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農用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1)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是指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規(guī)定》、《關于制止農村建房用地的緊急通知》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法》等等與土地管理相關的法規(guī)。
《土地管理法》第20條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農用地,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制止荒廢和破壞農用地的行為。國家建設的鄉(xiāng)(鎮(zhèn))村建設必須節(jié)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農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2)非法占用農用地,是指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登記、核發(fā)證書、確認土地使用權,而占用農用地的行為。
非法占有農用地行為通常表現(xiàn)為:
其一,未經批準占用農用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理,并報經人民政府批準,擅自占用農用地的;
其二,少批多占農用地的,即部分農用地的占用是經過合法批準的,但超過批準的數量且多占農用地的數量較大的;
其三,騙取批準而占用農用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文件、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得批準手續(xù)而占用農用地,且數量較大的。
(3)改作他用是指改變農用地的種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諸如開辦企業(yè)、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礦、采土、采河,傾倒廢物等。
(4)非法占用農用地數量較大且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結果的,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必備要件。至于數量較大的具體標準,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根據《土地管理法》對土地的征用或使用所作的詳細規(guī)定:征用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超過35公項、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項的,由國務院批準;征用上述規(guī)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如果違反上述有關土地管理的審批程序或所規(guī)定的數量而多征用、使用農用地的行為,就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的非法占用農用地的行為。司法實踐中也可根據當時當地農用地面積的大小、質量優(yōu)劣的狀況等情況綜合衡量非法占用農用地的數量是否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是指非法占用農用地導致農用地種植功能基本喪失,如造成土地板結、沙化、鹽漬化、水土嚴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1)自然人非法占用農用地,主要是指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非法占用農用地行為的自然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的規(guī)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凡違反該程序私自占用數量較大農用地的居民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2)這里的單位,既包括國有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也包括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合資或獨資、私人所有的公司、企業(yè)以及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至于土地管理機關侵權或越權審批占用農用地的,無權審批或無權發(fā)放使用證的機關批準占用農用地或有權審機關超越權限、職權批準占用農用地且數量較大的,通常視為單位構成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而不以本罪論。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明知占用農用地改作他用的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而且對于占用農用地改作他用會造成大量農用地被毀壞的結果也是明知的。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fā)生,在主觀上為故意。行為人非法占用農用地的動機多種多樣,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只有符合以上犯罪構成要件才能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認定
1、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界限
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都是與土地管理有關的犯罪。二者的不同在于:
(1)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國家對土地特別是農用地進行保護的管理制度;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侵害的則是國家對土地使用權合法轉讓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結果犯,表現(xiàn)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侵占農用地,數量較大,造成大量農用地毀壞的行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則是情節(jié)犯,表現(xiàn)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實施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其中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以買賣以外的其他形式非法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也即未按國家法律規(guī)定程序辦理征用或者劃撥手續(xù)的行為,或者末按規(guī)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xù)的土地轉讓的行為。倒賣土地使用權,包括毫不掩飾和明碼標價地將土地賣給他人,而收取價款和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買賣的實質而將土地賣給他人的兩種行為方式。
(3)對二者的處罰雖都采取了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的刑罰方法,但前者沒有明確確定的罰金標準;而后者則采取的是倍比罰金制的方式以確定罰金的標準。
2、本罪與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界限
此三罪相同之處都是與土地資源有關;并且在主觀方面均表現(xiàn)為故意。不同之處表現(xiàn)為:
(1)侵害的客體不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客體是對農用地的法律保護制度;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所侵害的客體均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正當性。
(2)客觀方面不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農用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在客觀上都表現(xiàn)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濫用職權。通常表現(xiàn)為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掩蓋事實真相;或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有關土地管理法規(guī)中關于批準征用、占用土地以及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guī)定,不正確地行使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職權。
(3)主體不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主體是一般生體,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
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上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據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jié)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jié)各該條的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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