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報復陷害罪?
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
報復陷害罪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顒印?/p>
這里的民主權利是指公民的批評權、申訴權、控告和舉報權。這些權利是我國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權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國家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保護。
(二)本罪侵害的對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這四種人。所謂控告人,是指向司法機關和其他黨政機關告發(fā)、檢舉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的人。
控告人既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所謂申訴人,是指對于自己所受的處分不服,向原處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出申訴意見,要求改變原來處分的人,也包括不服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向原審法院或上級法院提出再審請求的人。
(三)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不可能濫用職權報復陷害他人的,如果實施了報復陷害行為,應根據(jù)其行為的性質和侵犯的客體,構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論處。
二、報復陷害罪與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區(qū)別
(一)犯罪客體不同。打擊報復證人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司法機關的正?;顒雍凸褚婪ㄗ髯C的民主權利。證人,是案件得到合法、公證處理的關鍵性因素之一,有些案件特別是刑事案件,證人的作用尤為重要。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客觀表現(xiàn)為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既可以是行為人利用手中職權,假公濟私,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也可以是行為人沒有利用職權而對證人采用恐嚇、行兇、傷害等手段進行報復。打擊報復證人罪侵害的對象只能是依法作證的證人。
(三)主觀方面不同。兩罪的主觀特征都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但行為人具體的故意內容不同。
(四)兩者的主體要件不同。打擊報復證人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構成本罪,行為人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的公民;而報復陷害罪的主體則為特殊主體,即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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