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個機關能決定刑事拘留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fā)《拘留證》,然后由提請批準拘留的單位負責執(zhí)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zhí)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zhí)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xié)助公安機關執(zhí)行。
二、對特殊身份人員的刑事拘留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決定拘留下列有特殊身份的人員時,需要報請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備案:
(1)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如果是因現(xiàn)行犯被拘留,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因為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
(2)決定對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無國籍人采用刑事拘留時,要報有關部門審批。西藏、云南及其他邊遠地區(qū)來不及報告的,可以邊執(zhí)行邊報告,同時要征求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外事辦公室和外國人主管部門的意見。
(3)對外國留學生采用刑事拘留時,在征求地方外事辦公室和高教廳、局的意見后,報公安部或國家安全部審批。
公安機關執(zhí)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執(zhí)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抗拒拘留,執(zhí)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