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貸款詐騙罪是什么
(一)貸款詐騙罪的概念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二)貸款詐騙罪的構成特征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有意掩蓋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產(chǎn)生錯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二、貸款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糾紛怎么劃分
借貸糾紛很容易與貸款詐騙相混淆,區(qū)分二者的界限應當把握以下四點:
1、若發(fā)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還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jīng)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無法履約這一點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詐騙貸款罪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
2、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后,是否積極將貸款用于借貸合同所規(guī)定的用途。盡管到期后行為人無法償還,但如果貸款確實被用于所規(guī)定的項目,一般也說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詐騙貸款的故意,不應以本罪處理。
3、要看行為人于貸款到期后是否積極償還。如果行為僅僅口頭上承認還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準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帳,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
4、將上述因素綜合起來考察,通過多方做客觀行為全面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tài),從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這對于正確區(qū)分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的界限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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