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搜查罪怎么認定?
(一)本罪與非法搜查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一般是以目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如為了查找欠物)為前提的,如果行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如為了搶劫)而對他人人身或住宅進行搜查的,應以目的行為吸收非法搜查行為,按目的行為定罪,如定搶劫罪。
(二)本罪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
兩者常常具有一定的牽連關系。當行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為了進行非法搜查時,一般以后一行為吸收前一行為,定非法搜查罪。但是,如果前一行為情節(jié)惡劣而后一行為情節(jié)一般,則以前一行為吸收后一行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三)本罪與搶劫罪、盜竊罪、侮辱婦女罪界限
后面這些犯罪在客觀方面亦可能采取非法搜查的行為,此時非法搜查僅是實施其犯罪的手段行為,如盜竊犯罪分子在侵入他人住宅后非法翻箱倒柜、盜走他人珍貴物品的,就包括了非法搜查的牽連行為,此時,如果構成他罪的,應擇一重罪即后者定罪科刑。倘若不構成他罪,如非法搜查后僅是盜取少量財物,但情節(jié)惡劣構成犯罪的,則可以以本罪論處,而把其他行為作為本罪的一個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
(四)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界限,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證件罪的界限
一般情況下,本罪與后者不會發(fā)生混淆。但在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司法機關的搜查證后又進行非法搜查的,其既觸犯本罪與后罪,對之,可以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進行處理。如果行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偽造司法機關的搜查證后又冒充司法人員進行搜查,且劫取他人財物的,則應以搶劫罪定罪科刑,而不是構成本罪,亦不是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等。
二、非法搜查罪一般會怎么判?
我國刑法規(guī)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和住宅的,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搜查他人身體或住宅的,從重處罰。
上文就為您介紹了非法搜查罪與其他犯罪之間的界限,以及非法搜查罪的處罰規(guī)定。相信您在看過上文以后對于把握非法搜查罪和其他犯罪之間的界限有一定幫助。但除此之外,您還要對構成非法搜查罪的四個犯罪要件有一個基本的了解,因為其犯罪構成是區(qū)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關鍵。在判斷罪與非罪這類問題上,我們建議當事人最好可以請刑事方面的律師幫忙,律師畢竟是專業(yè)人士,肯定比我們更熟悉法律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