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見的刑訊逼供行為有哪些
刑訊逼供解釋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刑訊逼供為刑法意義上的刑訊逼供,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即有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而廣義的刑訊逼供客觀方面還包括對證人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暴力取證的行為,以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精神折磨的行為。
刑訊逼供行為嚴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quán)利和民主權(quán)利,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種供述,以致會造成被審訊對象重傷、死亡和冤假錯案的發(fā)生。因此,這種行為為我國法律所禁止的。
實踐中常見的肉刑取證有:拳打,腳踢,警繩,勒綁,警棍電擊或抽打,手銬緊夾,火灼及火烤,懸吊,水灌等等。
實踐常用的變相肉刑取證有:如“車輪大戰(zhàn)”輪番訊問,長時間不讓睡覺,站立,舉手,彎腰,饑餓,暴曬,罰凍,罰跪,不給大小便等。
二、刑訊逼供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瀆職侵權(quán)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情節(jié)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