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分國有資產罪構成要件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權。
所謂國有資產,包括依法經由上述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國有資產。
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本罪是單位犯罪,但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只處罰私分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為須有明知是國有資產而故意違反國家規(guī)定,將其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確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誤將國有資產當作企業(yè)資金加以集體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節(jié)嚴重者,可按有關瀆職犯罪處理。
二、私分國有資產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怎樣認定
關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關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
所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必須是在該犯罪活動中有主要決策責任的國有單位負責人或其他領導人員,具體應包括:
(1)直接作出私分決定的單位負責人;
(2)直接作出私分決定的單位分管領導;
(3)參與集體研究并同意研究決定的領導;
(4)具體指揮私分行為的領導。
所謂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除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外,其他對該類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就是單位犯罪行為的直接實施或協(xié)助實施者。包括:(1)提出私分建議并具體策劃私分行為的人員;
(2)具體組織實施私分行為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