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重金屬罪的構成要件
走私貴重金屬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將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出國(邊)境的行為。走私重金屬罪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客體要件
貴重金屬,是指具有高價值性或稀有性的金屬,一般的非貴重金屬或雖為貴重金屬但尚未為國家禁止出口的,則不能構成本罪對象。對非貴重金屬進行走私的,亦不能以本罪論處。應當指出,貴重金屬,不僅指其自然本身,而且還包括含有貴重金屬成份的各種制品、工藝品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將黃金、白銀或其他貴重金屬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出國(邊)境的行為。其行為方式與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走私行為基本一致,具體可參見有關介紹。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屬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白銀或其他貴重金屬仍然決意攜帶、運輸、郵寄其出境。其不僅要求行為人認識屬于黃金、白銀或其他資重金履,而且還要求其認識這種貴重金屬為國家所禁止出口。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二、走私重金屬罪的認定
關于走私重金屬罪的認定主要是區(qū)分本罪與生產、銷售特定偽劣產品犯罪的界限
刑法在規(guī)定本罪的同時,還將生產、銷售8種特定的偽劣產品的行為規(guī)定為獨立的犯罪。本罪與其他8種犯罪的關系是一種法條競合的關系,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的規(guī)定,對這種法條競合犯按照重罪優(yōu)于輕罪的原則處斷。即生產、銷售刑法第141條至第148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guī)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第140條規(guī)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149條第1款的規(guī)定,生產、銷售刑法第141條至第148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guī)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40條的規(guī)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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