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區(qū)別誹謗罪與其他犯罪?
(一)誹謗罪與侮辱罪的界限。這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不同之處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進行,而誹謗則必須是捏造事實。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為,而誹謗則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當著被害人的面進行的,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二)誹謗罪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針對特定對象,采用捏造事實的手段實施的。不同之處在于:
1、所捏造的事實內容不同。誣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實,誹謗罪捏造的是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事實。
2、行為方式不同。誣告陷害是向政府機關和有關部門告發(fā),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3、主觀方面不同。誣告陷害的意圖是使他人受刑事處分,誹謗則是意圖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
(三)誹謗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
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
二、哪些行為不會構成誹謗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guī)定,以下三種行為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1、泄露并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
3、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fā)、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以上就是對怎么區(qū)別誹謗罪與其他犯罪,以及哪些行為不會構成誹謗罪這類問題的解釋,希望能夠幫助到您。在實踐中一定要注意區(qū)分各個犯罪之間的不同,因為刑法對每個犯罪的處罰都有不一樣的規(guī)定,一旦被錯誤定罪,會嚴重損害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外,從上文所述的來看,并不是所有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都會構成誹謗罪。因此如果您在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這些方面還有問題的話,不妨聯(lián)系專業(yè)的刑事律師,讓律師給您提供有建設性、有可行性的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