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構成要件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電報、信函等文字郵件,但不包括匯款、包裹、書籍紙包等郵件,作為犯罪對象的信件,不僅包括私人間的信件,而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組織發(fā)給公民個人的信函。非法隱匿、毀棄、開拆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之間來往函件的,不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二)侵犯通信自由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所謂隱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點加以隱藏,不交給被害人的行為。所謂毀棄,是指故意丟棄、撕毀、焚毀信件的行為,以上兩種行為的結果,都是使收信人無法收到信件。而行為人并不意圖知曉信件內容,沒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權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利,非法開拆是指擅自開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內容的行為。
(三)侵犯通信自由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侵犯通信自由罪主體。
(四)侵犯通信自由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侵犯通信自由罪主體。
(五)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過失不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動機,可能包括泄憤報復、嫉妒心理、竊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動機、集郵需要等,無論何種動機,不影響侵犯通信自由罪成立。
二、侵犯通信自由罪該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于行為人無意中遺失、積壓、毀棄他人信件,或者誤把他人信件當作自己的信件開拆的,不構成犯罪。侵犯通信自由的行為,必須是情節(jié)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情節(jié)是否嚴重,是劃清本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具有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妨害,或身體、精神受到嚴重損害的;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次數(shù)較多,或數(shù)量較大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內容,或者張揚他人隱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本罪與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行為在犯罪方法和侵害對象上是基本相同的,在主觀方面都由故意構成。二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犯罪的主體不同,后者是特殊主體;犯罪的客體不同;構成犯罪的情節(jié)要求不同,后者行為構成犯罪不要求“情節(jié)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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