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破壞軍婚罪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guī)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p>
二、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的區(qū)別
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競合關系,但其仍有著以下本質區(qū)別:
1、行為方式不盡相間。本罪具有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兩種方式;而后罪則僅表現為與他人結婚這一種方式。
2、主觀認識內容不同。本罪不僅認識到對方必須是他人的配偶,而且還必須意識到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則即不可能構成其罪;而后罪在主觀上則分為兩種情況:
(1)對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識到與配偶的婚姻關系還未解除或者消失;
(2)對沒有配偶的人而言,則只要認識到對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對方是某種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3、行為所指向的對象不同。本罪同居或結婚指向于現役軍人的配偶;而后罪的對象是指向于非現役軍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結婚的人,又包括未結婚的人。
4、所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而后者則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5、對方構成犯罪的性質不同。本罪的對方即現役軍人的配偶,除非行為人亦是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的,亦不是本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而后罪的對方,構成犯罪則與行為人的犯罪屬于同一種質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