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由于情況緊急,依法將現(xiàn)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予以羈押,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它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五種強制措施之一,也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最常適用的一種強制方法,在整個刑事訴訟體系中占有著十分重要的位置。
在依法的前提下,準確靈活地運用這一強制措施,有利于加強公安機關打擊刑事犯罪的力度,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繼續(xù)犯罪、逃避偵查和審判,保證刑事訴訟能夠順利進行,從而實現(xiàn)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訴訟任務。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公安干警對刑事拘留運用的好與壞,它直接關系到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
雖然公安機關在內部 不斷加強對干警業(yè)務素質的培養(yǎng),使公安干警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意識,執(zhí)法水平都有大幅度提高,但是目前由于種種原因,一些公安干警對刑事拘留這一強制措施的性質、適用對象、程序、作用等方面的理解尚不夠深刻、透徹、全面。因此在執(zhí)法過程中還存有許多問題,而解決好這些問題將更加有助于我們進一步提高執(zhí)法水 平、嚴格執(zhí)法并充分發(fā)揮這一強制措施的作用。
二、刑事拘留的時間有多長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0九條的規(guī)定,刑事拘留的時間有三種:
(一)對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
(二)延長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況下,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在原有三日基礎上延長一至四日。在司法實踐中特殊情況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實尚未查明;案情復雜、證據(jù)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請批準逮捕的;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jù)的鑒定結論尚未作出,影響確定案件性質的;
(三)三十日。即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其中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xù)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 縣繼續(xù)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兩人以上共同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