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行為有哪些特征
而挪用公款行為的當事人只是為了在一定時期內非法取得相應公款的使用權,因此當事人不會實施推卸或逃避經管責任的行為,從財務上看具有明確清楚的財務責任主體,而且通過一般的財務核對方法就能確認和追究具體的經管責任人和行為人,大多數案件能及時追回被挪用的公款或調整原先不準確的財務責任主體。
所以,以賬實不符的虛假形式反映公共財產原樣存在,并有具體真實的財務責任人始終承擔經管責任,或案發(fā)時行為人能主動說明因其挪用而造成賬實不符的原因,并自覺承擔被其所挪用公款的經管責任,是挪用公款行為的一般特征。
二、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有何不同
實踐中,貪污與挪用公款兩種犯罪行為往往不容易分清,影響到反腐工作的順利進行。我們總結幾年來從事反腐工作的經驗,將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犯罪的財務特征加以概括,以期有助于對它們的正確界定。
貪污行為包括占有財產和推卸或逃避財產經管責任兩個方面。由于占有財產的行為具有秘密性,而且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完成的,因此除了“財產已不存在”這個事實以外,在財務上不會留下其他痕跡。與此相反,推卸或者逃避財產經管責任的行為則會在財務上留下明顯的痕跡。
貪污行為人推卸財產經管責任的方法一般有四種:
一是通過虛假的財務會計資料和財務信息直接從財務上消除公共財產的會計指標;
二是通過嫁禍他人,使財務所追究的責任人錯誤;
三是利用多人經管的機會非法占有公共財產,致使財務追究的具體責任人不清;
四是挪用公款不歸還,即行為人公開拒絕承擔或已無力承擔公共財產的經管責任,迫使所有人最終將相應的財產指標消除。
由此可見,以虛假的財務形式表明財產不存在,或以虛假不實的經管責任人表明財務經管責任主體的存在,或者以無法實現的財務經管責任來對抗財務控制機制,是貪污行為的一般財務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