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強迫賣淫罪
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其構成要件是:
1、客體要件。他人的人身權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犯罪的對象是“他人”,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和男性。
2、客觀要件。違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賣淫。如果僅僅是采用物質(zhì)引誘、暗示、鼓動他人賣淫,沒有違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且為直接故意。法律上沒有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強迫他人賣淫就可構成本罪 。
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強迫賣淫罪必須以發(fā)生某種特定危害結果,即出現(xiàn)“他人賣淫”的結果,才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恰好相反,法律只要求行為人實施了強迫他人賣淫行為,即構成本罪。至于被強迫人是否實際賣淫,則只能作為對該罪的量刑因素加以酌情考慮把握,但不能影響犯罪的成立。
二、容留賣淫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zhì)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shù)量和介紹次數(shù)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并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fā)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