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犯的處罰原則是什么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即采取必須從重處罰的原則。確定其刑事責任,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對于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nèi),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2、從重處罰,必須根據(jù)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zhì)、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
3、從重處罰,是相對于不構(gòu)成累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也即對于累犯的從重處罰,參照的標準,就是在不構(gòu)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也有學者認為是“應以不構(gòu)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為從重處罰的參照標準。
具體而言,就是當累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與某一不構(gòu)成累犯者實施的犯罪行為在性質(zhì)、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條件下,應比照對不構(gòu)成累犯者應判處的刑罰再予以從重處罰?!边@種看法值得研究。因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體情況不同,這種與其他犯罪人進行的橫向比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二、特別累犯的構(gòu)成要件是什么
1、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則不能構(gòu)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但這并不影響可成立一般累犯。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兩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處或者應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處某種附加刑的,也不影響其成立。
3、前罪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即構(gòu)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不受前后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