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犯非法經營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構成非法經營罪怎樣認定
1、本罪在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guī)、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
2、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于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對于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不認為構成,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3、在犯罪情節(jié)上要求情節(jié)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jié)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并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后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根據刑法規(guī)定,行為人違反國家規(guī)定,實施非法經營行為主要包括: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行為。所謂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物品,是指國家為了保證國民經濟或其他限制民間自由買賣的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而由國家專營部門專營、專賣的或其他限制民間自由買賣的物資。主要包括:國家限制或禁止自由買賣的物資,金銀及其物品,軍工產品,火藥產品,天然金剛石,麻醉藥品,卷煙等。但非法經營罪不包括刑法已列為特定犯罪對象的物資,例如槍支、彈藥、鴉片等。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行為。所謂進出口許可證,是指國家為加強對進出口商品的管理,對于依法須憑許可證進出口的貨物,按照國家的審批權限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由外貿主管部門向進口人或出口人頒發(fā)的許可證明。所謂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是指對于進出口商品的原產地、來源處或出處加以確認的證明。以上文件均不得自由買賣的,因此,凡以此為標的進行買賣的行為均為非法行為。
(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即除前兩項行為及本節(jié)內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外的所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如,壟斷貨源、哄抬物價、非法傳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