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人可以做取保候審的保證人?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取保候審保證人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保證人應當監(jiān)督被保證人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被取保候審期間的義務;發(fā)現被保證人可能發(fā)生或者已經發(fā)生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或者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串通的,可能會處以罰款或者刑罰處罰。對于取保候審保證人是否履行了保證義務,由公安機關認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也由公安機關作出。
二、取保候審的程序是什么?
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2、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后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3、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并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同意,并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可以超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