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下會被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一般是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雖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另外,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和相關法律解釋的規(guī)定,還有一些特殊情形也可以取保候審:
1、應當逮捕,但是患有嚴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審;
2、應當逮捕,但是正在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
3、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4、提請批準逮捕的,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5、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審查起訴期限內、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持有有效護照和有效出入境證件的,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
對于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等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二、哪些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后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