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猥褻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猥褻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人格、名譽和身心健康。犯罪對象是兒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對兒童年齡所作的解釋(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若干解答》?!皟和?,是指不滿14周歲的人。未滿14周歲的兒童,生理和心理發(fā)育不成熟,受到國家的特殊保護。猥褻兒童,必然會摧殘兒童的身心健康,影響兒童的正常發(fā)育和健康成長。
(二)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淫穢下流的方法猥褻兒童的行為。從司法實踐看,猥褻兒童的方法主要有:摳摸、摟抱、雞奸、讓兒童為其口滛、手滛等。由于兒童對性的辨別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脅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論兒童是否同意,也不論兒童是否進行了反抗,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的行為,就構成本罪。
(三)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四)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具有性刺激、性滿足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如何認定猥褻兒童罪
猥褻兒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性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一般表現(xiàn)為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奸等行為手段。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雞奸外,對于前四種行為判斷行為人主觀動機尤為重要,如蔡某猥褻案中,其在摟抱女學生時,主觀上表現(xiàn)為耍酒瘋,很難認定其主觀上就是為尋求性刺激或者滿足性欲,況且其也只是對被害人隔著衣服進行摟抱,情節(jié)較為輕微,故此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改由其他處罰。行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動機而實施撫摸、摟抱、親吻等較為普遍的行為,其本身不具違法性而無法律介入之必要。根據(jù)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有些猥褻兒童行為通過治安處罰即可達到懲戒效果。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褻兒童的行為都要受到刑事處罰,這是制定刑事處罰標準的前提;其次從中國刑法對猥褻兒童行為的處罰規(guī)定(雖然還不夠完善)來看無疑是強調從重打擊的,這也就要求我們在制定標準時要從嚴把握,不宜將納入治安處罰的猥褻兒童行為范圍放得過寬;再次從實際情況看,猥褻兒童行為多發(fā)生在思想意識相對落后的農村地區(qū)和社會基層,猥褻兒童的行為往往不僅給被害兒童造成了身心傷害,同時也對被害兒童的近親屬帶來較大痛苦,因此在對猥褻兒童行為進行處理時,也要將此現(xiàn)實狀況一并考慮。 由此根據(jù)中國法律的規(guī)定并結合司法實踐,建議凡具有以下猥褻兒童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以猥褻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一年內猥褻兒童兩次以上或一次猥褻兒童兩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脅迫或以之相威脅等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
(三)猥褻兒童致使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損傷的;
(四)猥褻兒童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如嚴重損害兒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兒童近親屬精神錯亂或自殺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