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構成累犯必須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符合一定的條件,然后定罪處罰。
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
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guī)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是:
1、前罪與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為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如果前后兩罪都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后兩罪中其一是過失犯罪,則不構成累犯。
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換言之,構成累犯的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如果前后各罪所判處的刑罰都低于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于有期徒刑的,都不構成累犯。
3、后罪發(fā)生在前罪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
二、特殊累犯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特殊累犯的構成要件主要如下:
1、前罪和后罪屬于刑法所規(guī)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的范圍。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
3、構成特別累犯,不受前后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