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刑法上的投案自首
投案自首,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投案自首是針對一般自首而言的。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特別自首針對的是已經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而得已決犯,因此不存在投案的問題。
投案自首的對象是有關機關和個人。這里的有關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公、檢、法的派出機構;公、檢、法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犯罪人所屬的國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等。如果在農村,包括犯罪人所屬的鄉(xiāng)、權政府及其治保組織。城鎮(zhèn)的無業(yè)居民、未就業(yè)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除了向司法機關、所在街道組織投案外,還可向其親屬、父母所屬的機關、單位投案。犯罪人除了向以上有關機關投案外,還可以向某些個人投案。
這些“個人”主要指執(zhí)行職務以外的司法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農村,“個人”主要指基層黨政干部,如黨支部書記、村長、村治保主任等。但是,如果這些“個人”根本不可能將其犯罪告知司法機關,甚至可能幫其掩蓋罪行的,就談不上投案。
二、哪些行為可以認定為自首
在通常情況下,自動投案是犯罪分子主動、直接向公安、檢察或者審判機關投案。但是在下列幾種情況下也應視為自動投案:
1、犯罪分子向其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分子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電信投案的;
3、犯罪后逃跑,在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4、經查實犯罪分子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均屬自動投案。
5、送子女或親友歸案的,雖然并不是出于犯罪分子主動,而是在家長、親友規(guī)勸、陪同之下才投案的,或者是在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分子家長之后,家長送犯罪分子歸案的,都視為自動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