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綁架致死如何量刑
行為人在綁架中殺害被綁架人的,適用綁架罪的加重法定刑處罰,而不能以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實踐中,殺害被綁架人的有三種情形:一是在綁架過程中因遭到被害人的反抗而殺死被綁架人;二是綁架行為實施后勒索財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之前殺害被綁架人;三是因勒索不成或非法要求得不到滿足而殺害被綁架人。對于行為已勒索到財物或者已滿足不法要求后釋放人質時,為了滅口或出于其他目的殺害被綁架的,是否屬于上述殺害被綁架人的情形;此種情形具備數(shù)個獨立的犯罪構成,應數(shù)罪并罰;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以綁架罪一罪處罰。
根據(jù)刑法理論,在綁架中殺害被綁架人的,符合獨立的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雖然在理論上應以數(shù)罪論處,但是由于在綁架中常常伴隨著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發(fā)生,而且刑法對綁架罪規(guī)定的法定刑高于故意殺人罪。這樣將故意殺人作為綁架罪的加重情節(jié)有利訴訟。根據(jù)這一立法精神,對發(fā)生在犯罪既隧后或者發(fā)生在綁架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的,都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
二、綁架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罪與搶劫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在客觀方面都可表現(xiàn)為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手段,同時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chǎn)權利。由兩者具有很多的相似之處,容易混淆。區(qū)分兩者的關鍵有兩個方面:
1、行為方式不同。綁架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再以傷害或殺死人質相威脅向有關的第三人索取財物;而搶劫罪是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將財物劫走。
2、取得財物的時間、地點不同。綁架罪是先綁架人質,后向有關的第三人索取財物,獲得財物的時間不可能在綁架行為實施以前,也不可能是當場取得財物;搶劫罪則是當場使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當場取得財物。因此,實踐中我們只要抓住兩者的上述兩個不同的方面,是不難把兩者區(qū)別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