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判斷是否涉嫌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主要看其是否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構(gòu)成要件:
(一)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復(fù)雜客體,其既侵犯了國家機關(guān)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譽,而且還侵犯了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人身權(quán)利。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在我國,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一般包括各級人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員、公安機關(guān)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負有會同公安機關(guān)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明知是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需要進行解救而不進行解救。對于因不解救而造成嚴重的后果而言,則可能屬于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至于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怕麻煩,有的是怕報復(fù),有的是為了私情等,其動機如何,則不影響本罪成立。
二、不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罪怎么判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量刑從拘役到五年有期徒刑,具體到每個案件如何判,主要考量行為人的犯罪情節(jié)和犯罪后果。行為人的犯罪情節(jié)一般表現(xiàn)為不向主管負責解救的部門匯報情況;不制定解救方案、計劃;不安排布置解救行動等。所謂造成嚴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等后果以及引起其他犯罪案件發(fā)生等。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不僅是一種失職行為,更是一種犯罪行為。涉案人對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的原因也可能是多方面的,而出于不同的原因、不同的犯罪情節(jié)涉及的定罪和量刑都有可能不同。如果您或您身邊的人實際遇到這種犯罪,筆者建議您找專業(yè)刑事律師進行咨詢,讓他們?yōu)槟唧w問題具體分析,從而提出更好的辯護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