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見的刑訊逼供行為有哪些
刑訊逼供解釋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刑訊逼供為刑法意義上的刑訊逼供,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即有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而廣義的刑訊逼供客觀方面還包括對證人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暴力取證的行為,以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精神折磨的行為。
刑訊逼供行為嚴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quán)利和民主權(quán)利,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種供述,以致會造成被審訊對象重傷、死亡和冤假錯案的發(fā)生。因此,這種行為為我國法律所禁止的。
實踐中常見的肉刑取證有:拳打,腳踢,警繩,勒綁,警棍電擊或抽打,手銬緊夾,火灼及火烤,懸吊,水灌等等。
實踐常用的變相肉刑取證有:如“車輪大戰(zhàn)”輪番訊問,長時間不讓睡覺,站立,舉手,彎腰,饑餓,暴曬,罰凍,罰跪,不給大小便等。
二、刑訊逼供罪如何認定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顒印R环矫嬷苯忧址噶斯竦娜松頇?quán)利,另一方面又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威信。本罪侵害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包括證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所謂肉刑,是指對被害人的肉體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綁、毆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體的方法。所謂變相肉刑,是指對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殘和折磨,如凍、餓、烤、曬等。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