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為屬于走私行為
1、下列行為之一屬于走私行為:
(1)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口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2)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關臨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口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3)偽報、瞞報進出口貨物價格偷逃關稅的;
(4)未經海關許可并補繳關稅,擅自出售特準進口的保稅貨物、其他海關監(jiān)管貨物或者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的;
(5)未經海關許可并補繳關稅,擅自出售特定減稅或者免稅進口用于特定企業(yè)、特定用途的貨物,或者將特定減免稅進口用于特定地區(qū)的貨物擅自運往境內其他地區(qū)的。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走私行為論處: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的;
(2)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沒有合法證明的。
二、走私罪的處罰方式有哪些
國家工商局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第17號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走私販私行為處罰的暫行規(guī)定》指出,對走私販私行為的處罰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走私販私活動中,對經銷國家配額管理的進口商品或者國家配額管理的進口商品自用的單位和個人,應嚴格查驗其有關手續(xù)或者證明。其中,汽車、摩托車應具備《貨物進口證明書》,或者《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和緝私沒收車輛定點銷售單位的發(fā)貨票;其他商品應具備進口手續(xù)、合法經銷單位的發(fā)貨票、合法的處罰決定書其中的一種。對不具備上述手續(xù)或者證明的,區(qū)分情節(jié),予以處罰:
1、對經銷的,沒收物品,沒收銷售款,可并處物品等值10-20%的罰款;對經查證屬于走私物品的,沒收物品,沒收銷貨款,可并處物品等值20%的罰款。
2、對購買批量家電等物品自用的,處物品等值10-30%的罰款,對購買汽車、摩托車自用的,一律沒收。
(二)對為經銷非法進口商品活動牽線搭橋,提供各種手續(xù)、證明、汽車牌照、資金、運輸工具、倉儲等方便條件的,沒收專用工具,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額1-3倍的罰款;無法確定非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走私販私行為,除按本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外,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違反黨紀、政紀的,交由紀檢、監(jiān)察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