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人自殺如何定罪
致人自殺。既由于行為人先前所實施的行為,而引起他人自殺結(jié)果的發(fā)生。對此,應區(qū)別三種情況分別處理:
(1)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是正當?shù)幕蛑皇且话沐e誤、一般違法行為,他人自殺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殺者本人的心胸過于狹窄,這時不存在犯罪問題;
(2)行為人先前實施了嚴重違法行為,結(jié)果致被害人自殺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殺的結(jié)果作為一個嚴重情節(jié)考慮,將先前嚴重違法行為上升為犯罪處理。如當眾辱罵他人,致其當即自殺的,可對辱罵者以侮辱罪論處;
(3)行為人先前實施某種犯罪行為,引起被害人自殺的,只要行為人對這種自殺結(jié)果沒有故意,應按其先前的犯罪行為定罪,而將自殺結(jié)果作為量刑時考慮的一個從重或選擇較重法定刑處罰的情節(jié)。
二、安樂死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嗎
對實施積極的安樂死的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所謂安樂死,通常是指為免除患有不治之癥、瀕臨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囑托而使其無痛苦地死亡。安樂死分為不作為的安樂死與作為的安樂死。不作為的安樂死(消極的安樂死),是指對瀕臨死亡的患者,經(jīng)其承諾,不采取治療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維持裝置)任其死亡的安樂死。這種行為不成立故意殺人罪。
作為的安樂死包括三種情況:
(1)是沒有縮短患者生命的安樂死(本來的安樂死、真正的安樂死),這種行為不成立犯罪;
(2)是具有縮短生命危險的安樂死(間接安樂死)。這種行為雖然具有縮短患者生命的危險,但事實上沒有縮短患者生命,也不成立故意殺人罪;
(3)是作為縮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樂死(積極的安樂死),即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結(jié)束其生命的方法?,F(xiàn)在,世界上只有個別國家對積極的安樂死實行了非犯罪化。
在我國,救死扶傷是公民的道義責任,是醫(yī)務人員的職業(yè)責任。對生命垂危、痛不欲生的患者,應盡量給予醫(yī)務上的治療和精神上的安慰,以減輕其痛苦。人為地提前結(jié)束患者生命的行為,還難以得到一般國民的認同;即使被害人同意,這種殺人行為也是對他人生命的侵害。特別是在法律對實行積極的安樂死的條件、方法、程序等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實行積極的安樂死所產(chǎn)生的其它一系列后果不堪設(shè)想。在法律未允許實行積極安樂死的情況下,實行積極安樂死的行為,仍然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既不能認為這種行為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gòu)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條的但書為根據(jù)宣告無罪。當然,量刑時可以從寬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