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剝奪政治權利是什么
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一種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剝奪犯罪人作為國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管理和從事政治活動的權利。政治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選舉與被選舉權;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
公民的政治權利是憲法所賦予的,非經人民法院司法判決不能以任何形式剝奪。政治權利不能繼承,轉讓。除由人民法院判決減刑或撤銷附加刑,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申請免除。也不能申請用其他刑罰替代。犯罪分子的政治權利被剝奪后,其還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不服判決的上訴、申訴權利。如果有發(fā)明,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國家專利,也可委托他人有償轉讓,以實現其財產利益。
二、剝奪政治權利如何適用
對一些犯罪分子附加或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主要原因有:
1、對危害國家安全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為此類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觀惡意強、社會危害極大。對這些敵視、蔑視國家制度和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國家當然要依法剝奪他們從事政治活動和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因為如果不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他們則有可能利用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繼續(xù)從事犯罪活動。
2、對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們被特赦或假釋后利用政治權利再從事犯罪活動。
3、對一些嚴重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權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義發(fā)表宣言、著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