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咨詢一下,什么是組織賣淫罪,我國法律對組織賣淫罪是如何規(guī)定的,犯組織賣淫罪的判幾年?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
(一)本罪的主體必須是賣淫的組織者,可以是幾個人,也可以是一個人,對被組織賣淫的人有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應當作為組織他人賣淫罪的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不實行數罪并罰。
(二)組織他人賣淫罪中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主要是指組織他人賣淫的首要分子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
組織他人賣淫手段特別惡劣的;
對被組織賣淫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
組織多人多次賣淫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的,等等。
(三)組織、協(xié)助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數(含本數)。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情節(jié)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jié)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奸后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