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師,我一親戚在一家液化氣廠工作,每天都要給上百個液化氣罐灌氣,因為操作失誤的問題,一液化氣罐發(fā)生爆炸,造成一定人受傷。后來被公安局帶走,說涉嫌爆炸罪,可我那親戚又不是故意造成爆炸的,應該屬于過失爆炸罪。請問一下律師,過失爆炸罪如何認定,過失爆炸罪和爆炸罪有什么區(qū)別?
您好,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過失爆炸罪,是指行為人出于過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而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殺死殺傷不特定多人、毀壞重大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過失爆炸罪與爆炸罪都是以爆炸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過失爆炸罪和爆炸罪二者的區(qū)別在于:(1)主觀方面不同;
過失爆炸罪是出于過失,而爆炸罪是由故意構成。
(2)客觀方面不同。過失爆炸行為只有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
爆炸罪只要故意實施爆炸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均可定罪。
(3)主體要件的責任年齡不同,爆炸罪行為人年滿14周歲就可以負刑事責任,過失爆炸罪行為人年滿16周歲才能構成。
(4)犯罪形態(tài)上不同。爆炸罪有既遂、未遂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