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師,對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若我們不服的,我們可以進行刑事申訴嗎?刑事申訴主體的義務和要求是什么?謝謝!
您好,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刑事申訴主體義務和要求有以下四點:
(1)必須按決定的程序提出申訴。
如案件未處理完畢,可以向正在辦理的部門反映情況,不能進行復查程序;
再如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申訴,超過這個法定時效申訴的就不一定能立案復查;
還有依照部門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申訴,不 以申訴為借口到司法機關無理纏訴或越級申訴。
(2)必須按決定的方式提出申訴。
申訴人應出具申訴書,并附原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的副本或復制件;
委托他人申訴的要有委托書等。
(3)不得因提出申訴而停止執(zhí)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4)必須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工作秩序,申訴人不得以判決、裁定或決定不公受冤、執(zhí)法人員徇私枉法為由,濫用申訴權,無理取鬧,妨礙公務,或誣告陷害他人,否則要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