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哥因為與人發(fā)生糾紛,結果被幾個人打成了重傷。后來就只有一個人自首了,其余的幾人仍找不到,但是在檢察院的起訴書中只認定自首的這個人是從犯,我想問問我們可不可以要求這個人賠償全部的經(jīng)濟損失???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0條規(guī)定:“2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這是我國法律對共同侵權人如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所作的規(guī)定。
這里所說的連帶責任是指當幾個人共同侵害他人權利時,在加害人內(nèi)部之間應按各自在侵害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對于受害人的損失各自都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受害人有權向一個或者幾個共同侵權行為人請求賠償全部損失。
當然,其中一個加害人在承擔了全部賠償責任后,還可以向其他沒有承擔賠償責任的共同侵權人要求追償。
從你的情況來說,雖然自首的這個人只是從犯,但是他也參與了打架行為,并造成了一定的經(jīng)濟損失,屬于共同侵權人,你向其提出賠償全部經(jīng)濟損失的要求是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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